大连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铁岭志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40号
原告:铁岭志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19委。
法定代表人:蒋志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栾金西街1A-1号。
法定代表人:安玉廷。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出生,住址:
鞍山市立山区营城路甲583-16号。
本院在原告铁岭志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志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第一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志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铁岭志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卢 雪
人民陪审员  林乐宇
人民陪审员  龙旭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