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9763号
原告:大连正大清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街道七顶山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街1A-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正大清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正大清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