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5某某与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235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201X9,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龙池路***D幢。
被告: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28411729,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苏阳村。
被告:***,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06014035503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
原告***与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大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