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弘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韬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盛弘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574号
原告: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路129-2号。
诉讼代表人: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宁、石潇,均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中心街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宇。
原告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大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合计798.50元,由原告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欣宇
审判员  孙文英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