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元管道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连开元管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舟山荣德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1执保765号
申请人大连开元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从树界,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舟山荣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大连开元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舟山荣德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资金或等值财产、债权。申请人大连开元管道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名下路虎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舟山荣德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资金或等值财产、债权。
二、查封申请人大连开元管道有限公司名下路虎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