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永公路北侧(天津市东方***艺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国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开发区滨海澜湾7号楼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津0113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