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普执恢字第665号
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普兰店市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南共济街三段8号4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普行非审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再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行非审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