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81执34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连淑美,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南共济街三段8号4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谭丕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连淑美、大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辽0281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辽B×××××车辆一台,查封期限自2018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查封***名下的辽B×××××车辆一台,查封期限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普兰店房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1日(该房屋抵押于建设银行普兰店支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与连淑美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扣划了被执行谭吉龙建设银行存款20156.04元支付给申请人,并继续冻结该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冻结连淑美与***财富通账户各一个,冻结期限为一年,财富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执行复函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强制措施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并告知在强制措施到期前1-2个月申请续封,以避免逾期影响申请人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由**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