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普行非审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普兰店市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大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南共济街三段8号4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系经理。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普人社监罚决字(201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大连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普人社监罚决字(201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人社监罚决字(201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审判长曲跃
审判员孙琳
审判员曲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原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