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民初531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微山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冶建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银星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新冶建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