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冶建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新冶建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民初531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微山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冶建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银星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新冶建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