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5民初9621号
原告:***,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香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航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航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