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邹军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6282号
原告:***,男,194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址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宝坻区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邹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马家店村津围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邹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香树,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邹军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德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侯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