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恢终26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8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1808750元及案件受理费527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7日给付申请人30万元(已给付),余款2019年10月20日给付30万元后,每四个月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0万元至全部还清为止。 以上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查询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津0114执恢263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