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恢终26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求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8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1808750元及案件受理费5270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7日给付申请人30万元(已给付),余款2019年10月20日给付30万元后,每四个月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0万元至全部还清为止。
以上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查询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津0114执恢263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