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2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32149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致同意本案纠纷以110万元了结,且被执行人当庭已按约偿还首期执行款50万元,余款约定于2020年3月31日及6月30日分别偿还30万元。基于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宜开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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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