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6683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6年12月25日生,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宜兴光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