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4150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14日生,住宜兴市。
被告: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宜兴光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492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8月20日生,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女,1975年1月11日生,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8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合计89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