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1784宜兴华源照明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784号之一
原告宜兴华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华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华源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88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6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1元,由华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叶平
法官助理柳杰 书记员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