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洽洽味乐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4172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楠,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洽洽味乐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天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与被告合肥洽洽味乐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天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计26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