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天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0104行初74号
原告安徽省天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北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马启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规划局,住所地合肥市怀宁路1800号国土规划大厦1107房间。
法定代表人闫萍,局长。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规划局包河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北京路交叉口水丽坊商业街11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天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规划局合规变2015062-6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天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天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天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松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雷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