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辖终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北京路交叉口水丽坊商业街11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天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北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马启时,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天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2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关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因本案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故应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和依据,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属侵权责任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情形,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应由本院作为第一审案件管辖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