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屹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南京屹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创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4355号
申请人:南京屹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NND0B0J),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弘景大道99号金陵科技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硕。
被申请人:武汉创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X8D74G),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冯俊
申请人南京屹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创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南京屹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创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屹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武汉创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战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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