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

青田县陆远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民终1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田县陆远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90991848K,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6日,汉族,经商,住青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85670150。
法定代表人:章后顺,系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田县陆远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1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田县陆远服饰有限公司、***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后,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已送达上诉人,经多次催缴,上诉人至今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田县陆远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明
审判员金晓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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