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

**起与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程时起与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18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丽青温商初字第158号
原告:程时起。
被告: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时起与被告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时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时起撤回对被告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时起负担。
审判员施宏政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