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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1民初3522号之一
原告: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85670150J,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财富家园1幢1单元701。
法定代表人:章后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58082521A,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二区2幢3单元3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潭,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宏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068352942B,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绿洲巴黎花园小区8幢2单元1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挺峰,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2868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青六中路888号义蓬科创园17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青田宏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亿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浙江正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胜斌
人民陪审员朱国财
人民陪审员章丽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徐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