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临沧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民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沧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花园(闲庭水榭19幢),现住所地:临沧市工业园区茶苑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李跃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忙畔社区园区路699号9楼(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祖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茂芬,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2号院1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谭子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熠,重庆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源佤山民用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佤乡花苑小区一片区第14幢。
法定代表人:王崇俊,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临沧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源佤山民用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7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7民初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沧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国权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杨宇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清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