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民终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沧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花园(闲庭水榭**幢),现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工业园区茶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跃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忙畔社区园区路699号9楼(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祖祺,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东,男,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茂芬,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星辉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朗迪,女,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蝉,女,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沧源佤山民用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佤山花苑小区一片区第**幢。
法定代表人:王崇俊,该指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贵,男,沧源佤山民用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强,男,沧源佤山民用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临沧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用爆破公司)、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雷爆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场道公司)、原审第三人沧源佤山民用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沧源佤山机场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沧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7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国权
审判员 杨宇红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