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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亿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25民初9088号 原告:宁波亿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偲奕,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亿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宁波亿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亿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计471元,由原告宁波亿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 ?PAGE?2?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