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25民初9088号
原告:宁波亿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偲奕,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亿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宁波亿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亿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计471元,由原告宁波亿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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