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成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226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德州市齐河县**乡大**204号。 委托代理人:翟业民,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道北芽村中心街91号。 被告:山东地成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道北芽村中心街中断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德州市齐河县焦庙镇***174号。 被告:淄博双凤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双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地成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双凤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纠纷已经双方和解处理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