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成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6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乡大**204号。 被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村中心街91号。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地成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中心街中断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焦庙镇***174号。 被申请执行人:淄博双凤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川区双**双沟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地成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双凤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地成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地成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