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6830号
原告:**远,男,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潇,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飞,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知昆,男,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地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曲启翔。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诉被告曲知昆、青岛地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远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远承担。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徐春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宫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