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与吴江金科扬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吴江商初字第2044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199号15幢3-1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庆军,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小凡。
被告吴江金科扬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2518号鼎盛银座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任戴明,董事长。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金科扬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郁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