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某某流速飞机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旭,总经理。
被执行人:**流速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
法定代表人:武淑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淑霞,女,1972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流速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武淑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4762号判决书:一、被告**流速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装修款1680993.01元;二、被告**流速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680993.0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武淑霞在被告**流速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情况下,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水立方广告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9元,由被告**流速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武淑霞负担。后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武淑霞银行存款711942.71元(其中扣除诉讼费19929元、执行费19409元、发放申请人672604.71),委托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扣划武淑霞银行理财产品(因疫情未协助),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2年4月13日,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理应得到兑现,但受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和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客观限制。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本院在本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期限届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陈 亮
审判员 徐应保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