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5民催3号
申请人: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松滨,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出具的票号为001000412399XXXX、出票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为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永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福罡
审 判 员 陈 麒
审 判 员 庆 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珊
书 记 员 吴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