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四号二号楼411。
法定代表人:吴松滨。
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苏州高新区悦峰大厦1幢101室1901。
法定代表人:韩青。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6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46141.63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8861元,合计1665002.6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65002.6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