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四号二号楼411。
法定代表人:吴松滨。
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苏州高新区悦峰大厦1幢101室1901。
法定代表人:韩青。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6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市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46141.63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886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截至2022年1月24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0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书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505执16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