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临清华北轴承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81民初413号
原告: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张楼村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田中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云,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清华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烟店轴承市场(许张寨村)。
法定代表人:徐振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湾国际旅游岛中南·未来海岸小区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曹敬瑞,董事长。
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松滨,执行董事。
被告:乐亭县城关圣耀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城关蔡各庄村南。
经营者:郑直。
被告:唐山佰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娘娘庙村大街西4-14号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秀文,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华北轴承有限公司、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佰烁科技有限公司、乐亭县城关圣耀建材经销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佰烁科技有限公司、乐亭县城关圣耀建材经销处的诉讼。原告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海玲、被告中南国际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清华北轴承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10万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11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收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到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申请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1、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略,票据的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被告未见到原告给付对价取得的证据,对原告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存在疑问;2、法院应当审查原告是否为票据贴现取得票据,票据贴现是融资行为,在我国只有经过审批有权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才能够从事票据贴现业务。
被告临清华北轴承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6日,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出票人及承兑人身份,向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512450003220210526932919514,票据出票日为2021年5月26日,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6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能否转让一栏载明:可转让。2021年6月11日,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背书转让给乐亭县城关圣耀建材经销处,乐亭县城关圣耀建材经销处背书转让给唐山佰烁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唐山佰烁科技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7月2日,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临清市松林镇秀梅冷轧管加工处,2021年8月27日临清市松林镇秀梅冷轧管加工处背书转让给聊城市上善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7日,聊城市上善商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临清华北轴承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3日,临清华北轴承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票据到期后,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2021年12月1日提示付款,系统显示拒付,拒付理由为:被驳回。现系统状态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出票人、承兑人,未能如期兑付票据,事实清楚,应向持票人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被告临清华北轴承有限公司系背书人,背书手续合法,应对承兑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佰烁科技有限公司、乐亭县城关圣耀建材经销处的诉讼,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临清华北轴承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华北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建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