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3817号
原告:通州区平潮镇新北石材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南***建材市场石材一区E3。
经营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想彬,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通州区平潮镇新北石材加工厂与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通州区平潮镇新北石材加工厂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平潮镇新北石材加工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平潮镇新北石材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通州区平潮镇新北石材加工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