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02民初912号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回族,住西宁市
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与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计8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