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02民初912号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回族,住西宁市 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与被告南京中天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计8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