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健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健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创能热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民初16020号
原告:河北健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红旗大街60号1-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28173668。
法定代表人:王金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辰,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创能热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樵乐路边(原大吉利酒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96426420H。
法定代表人:罗国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健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创能热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佛山市创能热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罗国志的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樵乐路边(原大吉利酒家),属本院管辖区域。且双方未特别约定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长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何晖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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