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创能热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国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健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
法定代表人:王金贺。
上诉人佛山市创能热泵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健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6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罗国志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 翔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