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16143号之三
原告:北京市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6楼地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95131003D。
法定代表人:王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飞,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安平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4251113W。
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翔,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孙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