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1491号
原告:北京北建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蕾,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东口京城梨园内2号院B座3门一层1218室。
法定代表人:程蕾。
第三人:**,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第三人:**,男,19684你那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第三人:北京市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北建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蕾、北京晶***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北建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建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建同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宋 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