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飞华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建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中飞华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6888号 原告:温州建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上岩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30748946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平,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飞华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11层1103、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06562167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建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飞华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温州建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建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建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99元,减半收取计1499.5元,由原告温州建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