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6788号
原告:重庆汉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桂大道18号4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77066G。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两江星界3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89118864H。
负责人:陈洁。
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30号华大办公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00777524233N。
法定代表人:鲍书杰。
原告重庆汉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2020年6月30日,原告重庆汉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汉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重庆汉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解静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欧 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