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执保375号
申请人: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浦上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7369627J。
法定代表人:赵文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华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7524233N。
法定代表人:鲍书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