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6771号
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街道石桂大道18号4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77066G。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C区1楼1-2号B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18864H。
负责人:陈洁。
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30号华大办公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7524233N。
法定代表人:鲍书杰。
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