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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6786号
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桂大道18号4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770066G。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两江星界3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18864H。
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30号华大办公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724233N。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春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