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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2574号
原告: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91776E,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B-5-3,法定代表人章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莉,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089118864H,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海王星科技大厦******B25,负责人陈洁。
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7524233N,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华大办公楼**代表人鲍书杰。
原告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5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80元,由原告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春浩
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
人民陪审员  顾崇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