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481号
原告:重庆融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30529453XH。
法定代表人: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君,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琦,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华大办公楼**信用代码91350000777524233N。
法定代表人:鲍书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海王星科技大厦******B25用代码91500000089118864H。
负责人:陈洁,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添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融添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融添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融添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85.59元,减半收取计9242.8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242.80元,由原告重庆融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浩
审判员 赵树龙
审判员 张 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