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睿力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4099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式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学鸿,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480号加成世纪园(丽水景岸)D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61698955F。
主要负责人:黄丁,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睿力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30号华大办公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7524233N。
法定代表人:鲍书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福建睿力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计123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 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婷婷
书 记 员  黄淑芳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